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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11-21 12:58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发布信息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漏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