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发布信息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漏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