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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内容和时间要求,对应公开信息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重点查看各种公示载体或渠道作用的发挥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处室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处室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